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
拘留期限可以等同于服刑期进行扣除。
至于
管制刑期的计算方式以及折抵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
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算为两日的刑期。
对于
拘役的刑期计算方法,同样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每一天的羁押则会折算为一日的刑期。
最后,关于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也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每一天的羁押也将折算为一日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期限是算在刑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