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是遭遇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触及到所谓的“
案底”问题。
关于“
刑事案底”的广义定义是源于被法庭依法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详情以及审判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在内的全部事项。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作为警方或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
非法行为,它的目的在于临时剥夺现行或重大嫌疑者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制裁,而仅仅是侦查行动中用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的一项强制性手段。
因此,从本质上讲,刑事拘留与所谓的“案底”并无关联,仅当遭受刑事制裁后,才能确立相应的司法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