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应否适用取保候审的
刑事案件,我们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简单地认为不具有取保候审可能性的案件便意味着其性质严重。
取保候审堪称是面对刑事案件之际,涉案人员
家属可采用的首要有效救济手段;
倘若对其施以难度级别划分,那么在30日内(即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的处理是最为简便易行的,相较而言,待公安机关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难度程度稍有上升;
进入法院审判环节,无疑成为最为棘手的环节,除非法院出于必然考虑主动发起办理,然而此等现象多出现于法院预测案件判处
羁押期限届满、或有可能适用
缓刑的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