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等
刑罚的罪犯而言,在经过多次
减刑之后,其实际服刑的期限至少应当达到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以此看来,若某罪犯被判刑为一年零六个月,那他所能申请到的最大限度减刑也只能是九个月而已。《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