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制造和使用假冒、弄虚作假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以
欺诈手段取得信用卡以供不当使用的;
(二)在信用卡已被注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进行交易的;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盗取、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四)在未满足还款能力情况下无视银行的催缴通知,恶意
拖欠欠款且无法偿还的。
上文所提到的“恶意拖欠”行为,即指持有人抱有谋取
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过规定额度或期限的情况下透支消费,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敦促还款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违反金融
法规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