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
信用卡乃您与银行之间的合约约定,因此所
拖欠的款项应由您本人负责偿还给银行。
其次,在得知您的朋友使用您的信用卡并且得到您的授权之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便属于您与该朋友之间的
债务纠纷,此项事项与银行并无直接关联。
再次,建议您尽早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再寻求向朋友追回资金的途径。
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将会面临产生高额利息、
滞纳金以及个人信誉受损等诸多不便之处。
尤其是当出现信用不佳的情况时,您未来的各类金融业务(例如
购房贷款、购
车贷款、借款等)将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绝。
最后,在此事件中获取经验教训,今后尽量减少此类不可信赖之友人的交往频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