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守估计,中国现今持有
信用卡者已将近两亿,由原本的“一人一卡”发展至如今的“一人多卡”,若按此趋势计算,则持卡总数量约为2亿张左右。
实际上,其中的1亿用户可正常享受信用卡服务,另有大约5千万用户需每月偿还最低还款额,还有约3千万用户已经出现
逾期欠款,更有1.5千万用户因无法承担巨额
债务而选择逃避还款,最后剩余的5千万用户则成为了联系不上的“失踪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现象每年均在日益加剧,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不容忽视。
假设未来引发相关
诉讼需承担
刑事责任,我们必须运营100个能够容纳共计20万名囚犯的监狱,这一数字足以与我国100个普通县域人口相当。
如此庞大的金融
债务问题留给银行业者去处理和承担,我们拭目以待其如何应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