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深入分析时,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在主观层面,必须是直接的主观恶意体现出来,表现形式多为泄私愤和抱持打击报复等私人目的;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该
罪名的行为主体为所有自然人,也就是广大社会公众均有可能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被告或
受害人;
除此之外,该罪名所涉及的客体范围,其本质上是用来衡量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运行情况,也就是寻求安全、有序、无潜在风险环境下的工作场所运营效果;
最后一点,也是影响比较大的一个方面,那就是看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采用毁坏机器设备、伤害耕畜以及其他各类方式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效果的事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