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担保可细分为一般担保以及
连带担保两种不同类型。
其主要差异在于,当
借款人为履行
债务无法偿付时,
担保人是否需要代为偿还欠款。
例如,对于承担一般
担保责任的情况,即使借款人无力支付相应款项,担保人也无需对此负责,因此担保人本身不会受到任何直接影响;
然而,如属连带担保责任范畴,则意味着担保人需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之时,承担起代为清偿的义务。
若未能及时履行此项职责,可能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包括
债权人的
追讨、
逾期记录的产生进而影响个人信用评级,乃至面临
诉讼等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