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在
离婚分配财产方面的劣势地位体现出来。
在面临
婚姻破裂的局面时,作为夫妻的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
共同财产的处理,而如果未能达成相应的协议,则需要由当地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司法原则做出判决。
在理论层面上,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法律所规定的可在离婚时分得较少共同财产的例外许可:
首要的是在离婚发生时,若有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出售、毁损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
伪造债务的手法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的话,那么在分配
夫妻共有财产时,针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可给予较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待遇;
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案件,比如因遭受
家庭暴力或
重大疾病而
离异的夫妇,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倾向于更多地分配给他们共同财产,然而在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偏向于考虑这些特殊情况并给予以相应的关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妨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快。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士地
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