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关于
彩礼归属的明确约定,且经由双方达成共识,将该笔彩礼定位为
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便确立了其作为
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有权对彩礼的归属进行自由约定和安排。
然而,若双方对此并未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规定,那么这笔彩礼便应当被视为
婚前个人财产。
在
财产分配方面,男女双方应有权按照自愿原则,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选择各自享有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也可签署协议,共同拥有这些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