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土地征用项目时,需按照被征用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提供相应补偿。
对于耕地的征用,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贴费及地面附属设施与青苗的补偿费用。
其中,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用耕地在征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量来确定,且这一补偿标准设定在这片农田年产值的6到10倍之间。
而关于安置补贴费的计算依据,是被征用耕地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具体是根据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拥有耕地量来得出。
对于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说,其安置补贴费的标准,应等于该耕地在征用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4至6倍。
然而,对于征用的每百亩耕地而言,其安置补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这片耕地于征用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15倍。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
一种是青苗补偿标准;
另一种则是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针对农业用地的征用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的标准由所在的省市区统一编制并对外发布综合区片地价进行确定。
具体编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状况、区域位置、土地需求关系、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同时,为了
保证地价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或重新发布。
除此之外,对于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的征用、地表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相关事物的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自主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