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
触犯法律规定这一大前提的基础上,
婚前协议书确实能够展现其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涉及到
离婚这个敏感话题,婚前协议书便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究竟什么叫做婚前协议书呢?实际上指的便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在
结婚之前,为了解决诸如夫妻各自的姓氏、居住地、家务分工、生活费用支付方式、
夫妻财产制度、自由支配资金、子女姓氏以及
抚养问题、
家庭暴力等诸多事宜,在相互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共同签署的一份书面协议。
当然,除了上述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之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补充。
比如,可以从这份婚姻契约模板中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进行签署,但额外添加的条款并不一定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既不能逃避法律责任,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
只有在不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婚前协议书才能真正发挥出其法律效力。
举例来说,一般的婚前协议书内容往往包括家务分工、生活费用支付比例、自由支配资金等方面的约定,甚至还有人会在协议中规定,如对方出现
婚外情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罚款等等。
然而,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到“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或家庭
暴力行为,均需无条件离婚”,或者离婚后的
赡养费支付以及
子女监护权归属等问题,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此类协议判定为无效。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普遍认为,婚姻关系应该以持续经营、长期维系为宗旨,因此不能通过离婚来设定协议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