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施行的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名下高额消费活动行为的精选条款》之第九条明文规定,自限制高消费令颁发执行之后,若被执行人能满足以下两个主要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将考虑对其公布的限制高消费令予以撤销。
首先,在限制高消费实际执行期间,倘若被执行人能够向法院提交确实而且具有效力的相关
担保证明文件,甚至获得
申请执行人的许可,那么人民法院将授权取消该限制性命令;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地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法纪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法院将会在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公开通知或公示的通知范围之内,通过适当方式如书面通告或者公开公告等途径,及时告知这一情势并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此次首批出台的惩罚措施包含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禁止实施其中部分高昂的消费行为,即禁止搭乘飞机或列车软卧席位;
二是采取实施其它程度的信用惩罚措施,例如限制此类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或
信用卡办理权限;
最后一个就是,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市民,不能担任企业的
董事长、总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等。
各政府部门在接到名单之后,应当在其自身管理系统上记录公示这些被限制高额消费及实施其它信用惩罚措施的具体信息,或者要求受到监督的各类企业、单位、行业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实时监控,以便进行切实有效的信用惩戒,防止失信人一旦失信就处处受制于
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