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所负担的
债务,通常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双方都有义务进行清偿。
然而,当法院行使其
强制执行权力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冻结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
然而,若该笔丈夫负责的外债妻子并不知情,并且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方面,那么从道德及法律上讲,不出于
个人财产范围妻子可对此类贷款不负有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