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合法债权为限。
凡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皆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此,不论是因抵押权人行使其所享有的抵押权后仍未能顺利实现其所主张的债权,抑或因其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债权人均有权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