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被拘留人员最长可待至第三十七天后方能由侦查部门移交检察机构进行
审查起诉。
在这个过程中,侦查部门将向检察机构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书》,并适时提交相关材料和
证据。
从收到申请之日起,检察机构必须在七日内就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若未能得到批准,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对该人执行解除监控措施,并且即时通知检察机构有关执行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