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准备并提交以下关键证据:
第一,需提供双方的个人信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书以及户口簿等原始证件,此外,还需提交其复印件以供审核;
其次,需提供明确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若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或者精神疾病问题,就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精神卫生中心所出具的诊断结论书,另外,如果另一方因为触犯法律被判处长期监禁而提出离婚请求,则须提交由法院颁发的判决文书等相关材料;
再次,应有详细证明关于子女抚养情况的文件材料;
最后,配备好有关婚前及婚后财产状况的一系列列清单证据以便所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