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
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收到对破产申请的受理通知之后,
债权人便有责任依据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
债权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行为并非任意为之的,而是受到时间限制的。
换言之,债权人必须在由
司法机关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向
破产管理机构提交其债权申报材料。
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立即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
而这一期限的起算点应为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开始计算,且最短不得低于三十天,最长则不能超过三个月。
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错过了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仍然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