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
土地纠纷产生时,可先由相关
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协商过程中需秉持自愿原则,即双方均愿意坐下来进行深入交流,并最终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强行将自身的意愿施加于另一方;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亦不得对协商过程进行非法干涉。
若经双方协商后,能够就
土地权属不明、范围模糊以及地界无明显标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签订相应的权属地界协议书,并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行政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进行调解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保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展开工作。
具体而言,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准确区分责任归属,明确各方责任;
其次,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阐明其中的利弊得失;
再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调解工作应保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最后,应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与支持,共同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人民政府处理。
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政府将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处理。
4.
诉讼。
诉讼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皆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
在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诉讼作为一种有效途径,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以及
刑事诉讼三种形式。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纠纷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遇困难,可寻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解,如仍无法解决,则可诉诸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干预,而在所有这些环节中,当事人始终享有使用诉讼权以国家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任何时候都不应采用
违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