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有关“
拆迁补偿款是否应出具发票”这一议题时,我们必须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以确保答案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构成要素相当繁杂,除了受到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约束之外,
拆迁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般而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补偿安置款;
2.一次性补贴费用;
3.拆迁基地口径补贴费;
4.增搭建补贴费;
5.高层房屋补贴;
6.非居住面积补偿;
7.提前签约奖励费;
8.搬迁奖励费;
9.快速搬迁奖励费;
10.建筑面积额外补贴费;
11.房屋装修补贴费;
12.搬家费用;
13.特殊对象补贴,例如大病特困人员补贴;
14.设施移装费用:
包括电话、燃气、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表等;
15.过渡期费用;
16.交通补贴;
17.个案补贴费用。
此外,《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详细规定了拆迁补偿款的具体内容: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费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的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