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存有可疑
欺诈行为的交易示例
1.采用
虚假制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
2.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做出支付;
4.故意以透支形式占用银行信用额度的行为。
在此所述的“故意透支”,特指
行为人为着
非法占有所属资产为最终目的,在超出合约许可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时间范围内持续地透支消费,同时无论是否从发卡银行收到尽责提示和
追讨催收通知,依旧无视规则不予偿还应付款项的严重违约
违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