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应规定,
借款合同乃
借款人与
贷款人之间所订立、以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为主要内容之合同。
相对而言,
买卖合同则是出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由买方支付
对价之协议。
鉴于借款和买卖交易系性质各异的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借款合同无法转换为买卖合同,若欲进行买卖交易,应当另行订立买卖合同予以明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