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应承担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损失:
首先是
医疗费,即根据发生医疗事故带来的患者身心损害程度,依规支付相应的医疗疗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支出费用;
其次为
误工费,若患者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那么将依据患者由于医疗事故而导致实际误工期间的个人固定收入收入状况进行计算;
再者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大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所属国家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出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同时也需要包括
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以及
被抚养人生活费和
交通费、住宿费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具体而言:
陪护费将参考医疗事故发生事发地区上一年度每位员工的平均月薪水平进行支付;
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则将根据
受害人的残疾级别,结合医疗事故发生事发地区的居民年均生活费用进行计算;
对于残疾用具费,需依据市场中普及性器具的成本价格予以核定;
此外,丧葬费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事发地区的相关政策
法规中所规定的丧葬费用补贴标准来计算;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将参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的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核算;
最后,交通费及住宿费的预算,将按患者实际上必须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将根据医疗事故发生事发地区居民年均生活费用作为基数进行测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