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
清算过程中需向
破产管理部门申报相关债权信息。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清算组有责任自其正式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各
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须在六十天内于全国性报刊媒体进行显著公告。
任何合法债权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其债权申请,以
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则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其所拥有的债权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