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自然应当成为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辩护方的人员,需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各项法律规定,向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提供具体详尽的辩护言论,以此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无疑是由法律所颁布并确定的辩护人员的基本职责与义务。
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重点防止两个可能出现的误区:
首先,有人可能会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辩护人员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时,其立场往往与犯罪行为人相同,甚至表现出为他们辩护、推卸罪责等倾向,这样的做法无疑会对司法机关展开的打击犯罪行动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另一个错误观点也非常值得警惕,那就是有人常常将辩护视为对犯罪行为的纵容,以为辩护代表着对犯罪行为的认同或者支持,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且存在误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