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便已实际缔
结婚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拥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配偶自然有资格
继承对方的财产份额。
然而,自该法律政策施行至今,未能领取到正式
结婚证书的男女之间则不再承认存在
事实婚姻的关系,他们也就不能享受作为配偶应有的权利,包括参与
财产分割等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