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计算机软件无需进行申请便可自动获得著作权。
该法规明确指出,无论是我国公民或法人,抑或是其他合法组织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一律据本条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针对非中国公民亦或是无国籍人士研发的软件产品,若在我国境内初次公开发行,同样按照本条例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益。
对于非中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其依据所开发者所在国家或长期活动地域与中国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在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中所享有的版权权益,照样受到本条例的保护。
另据第7条中的第1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相关登记。
登记机关将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登记事项的确切见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