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银行之间签署的信用卡合约属于合同关系,因此,拖欠款项的责任理应由您履行偿还义务。
这与第三方并无关联性。
2、假设在您明确知晓并且同意的情况下,您的朋友使用了您的信用卡进行支付,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便构成了您与这位朋友之间的债务关系,而非银行方面的问题。
3、为避免相关费用的累积以及可能带来的利息、滞纳金等额外负担,建议您优先将欠款归还给银行。
同时,您也可以尝试向您的朋友追讨相应的款项。
若未能及时还款给银行,将会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甚至可能影响到未来与银行开展的各项业务(例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个人借款等)。
4、从此次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今后在结识新朋友时,务必谨慎选择,尽量避免与那些缺乏诚信的人建立深厚的友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