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的
借款合同若因而变更,必定会对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需明确的是,抵押合同乃借款合同配套订立的附属条款,因此当借款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时,顺理成章地可导致抵押合同也失效。
正如在法律术语中所表述的那样,正式的合同变更必将直接影响到
抵押权利的实际效果与地位。
倘若第三方在此过程中为
贷款人进行了
担保,而未得到该人士的明确书面同意,贷款人反而自行批准
借款人将部分或全部
债务进行转移,那么
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这也是法务条款所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
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