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种情况表现为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亦或是采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并使用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等操作;
(二)这种
违规行为则体现为滥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三)最为恶劣的
违法行为莫过于利用不明身份者之信用卡进行盗用,用以
侵占他人财产利益;
(四)最具危害性的罪行当属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攫取自身财富为动机,违反相关规定超额或
逾期为前提的透支行为,并在银行进行过催告但依旧无果时仍不予偿还所造成的恶劣后果。
实际上,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困扰和风险来源,堪称信用卡
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