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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鉴于虚拟财产具有较小的价值和高度的娱乐性质,由此该类财产可被视为夫妻任何一方专属的生活必需品。
在此情况下,这类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异之时并不须作为夫妻公共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倘若虚拟财产的价值颇具规模且具备了较高的娱乐元素,纵使被视作夫妻一方的专属生活物品,但在执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也有必要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对价赔偿
其次,若此类虚拟财产所拥有的娱乐性质较弱,甚至已经成为婚后家庭生活获取基本收入来源及经营工具,那么应当将其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并予以公平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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