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雇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若涉及金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款;
而若
涉案金额极大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须支付5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因此,如果您的
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且银行已经数次催缴却未能得到还款,那么银行有权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
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那么这可能会演变为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