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所产生的
抵押权若未能进行有效登记,将被视为无效存在。
在房屋及其他大宗不动产的
抵押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当该手续完成并生效,房屋及其所附带的不动产抵押权才可以正式成立。
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的特殊性质,所以针对抵押不动产以及特定动产产生的抵押权,其有效性的正式建立时间为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刻。
而对于动产范畴内的抵押行为来说,抵押权的有效性需从
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登记,其对善意第三方不具备对抗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