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
缓刑之后,被判人有权利前往外地展开新的生活,但在此之前,他们必须充分尊重考察机关的决定并取得该机构的核准认可。
若未能如愿得到批准,那么任何人都不得擅
自离境或迁往他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判处缓刑的
犯罪分子,他们离开所居住的城镇、社区或选用居所时,务必经由考察机关的授权批准。
具体而言,这一要求已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之中: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个人的活动轨迹和情况。
(三)全力服从考察机关对与外人和友交往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在做出离开居住地、社区或选用居所等重大决策前,必须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书面同意。
”《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