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丈夫背着妻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径视为有效行为。
然而,如果有一方未经另外一方的明确同意便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而第三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以合理价格购得此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此举便构成了合法获取该房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此情形下,受损方,即未同意出售房屋的配偶,有权向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