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婚姻中的人的情感纽带出现了严重断裂,即称之为
夫妻感情破裂。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通常可被视为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一)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共
同居住的不当行径;
(二)夫妇之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对配偶施加
家庭暴力或者不适当对待、抛弃其一起生活的
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夫妇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
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