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或妻子故意隐匿夫妻婚后的
债务状况,但此笔债务归属于夫妻的
共同债务范畴内,那么这批债务仍需由夫妇二人共同负责清偿。
根据我国全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
法规规定,夫妻在进行
离婚协议协商时,对于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当夫妻二人在
共同财产的清偿能力出现短缺问题,或者是出现财产归属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清偿方案;
如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将交由独立且公正的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指出,若夫妻双方曾签署过共同的书面协议,或者在事发之后男方或女方对于债务有明确认同的共同意愿,以此类行为所负担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或女方以个人名义组成家庭而产生的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相同时间框架内,夫妻一方向个人名义借款,且用途超出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所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不包括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
债权人能够拿出充分
证据,证明该项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在借款过程中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愿,那么该部分债务也将被纳入夫妻共同承担的范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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