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询问笔录的生成与记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在检察院经审讯后做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之后,有义务向被裁决者送交此决定书以供签署确认之用,同时也应将该决定书的副本送达至被害方使其对此有所了解。
最终,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将会生效。
在检察院所签发的不起诉类型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为法定不起诉,即在检察院审查案件、调查取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况时,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能适用豁免刑罚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当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且经过审查后依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