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作为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其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性:
首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为不直接承担
抚养义务的父亲或者母亲;
其次,该项权利是在缔结正式夫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直接
抚养伴随着孩童成长过程中的亲子需求,而赋予无法进行亲自抚养的一方(通常情况下为父亲或母亲)的一种特定权益,旨在满足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探视、接触、交流以及短期间内共度时光等方面的情感需要。
此外,探望权的具体运用方式及时间安排是可以通过
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予以确定;
若因某些原因无法达成共识,应当寻求人
民法院的司法介入,由法官根据相关依据作出合理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