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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有什么特征

探望权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其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性:
首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为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者母亲;
其次,该项权利是在缔结正式夫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直接抚养伴随着孩童成长过程中的亲子需求,而赋予无法进行亲自抚养的一方(通常情况下为父亲或母亲)的一种特定权益,旨在满足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探视、接触、交流以及短期间内共度时光等方面的情感需要。
此外,探望权的具体运用方式及时间安排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予以确定;
若因某些原因无法达成共识,应当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介入,由法官根据相关依据作出合理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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