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类比房地产市场价格);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适当补偿;
3.因为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全面补偿(依据房屋在征收之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