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遭受刑事拘留这一法律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个人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主要是指那些经过司法审判,并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以及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最后的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记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处理时,在侦查阶段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时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而刑事拘留则并非刑事处罚,仅是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并不涉及到案底的生成。
唯有实质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方能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