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支付时,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金融机构规定,擅自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哄骗取得的信用卡;
(二)在使用过程中,对已经过期、无效或丧失效力的信用卡仍然继续进行操作;
(三)未经授权便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进行
催收之后仍未按期偿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