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婚纠纷中出现男方欠下外债的情况,那么女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呢?答案并非绝对。
具体而言,如果该债务仅属男方个人之债,且并未得到女方的同意或追认,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应由男方独自负担。
然而,若这笔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女方就必须予以偿还。
在法律上,符合如下条件的债务便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合同,或者即便只由一方在事后来临的结算阶段予以追认,但需要与另一半达成共识,均构成共同负债的情形;
2.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或妻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也可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同样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人所有,那么双方需协商解决还款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