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国有有价证券罪,是指在毫无正当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擅自非法制造或者篡改涉及国家财政与融通方面的国库券或除此之外由政府机构发行的具有价值影响力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恶劣行为。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我们都将按照法律严格惩罚:
1、当
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将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支付相应
罚金;
2、如果金额特别庞大,达到大约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所面临的
刑罚将会加倍,即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当涉案金额高达惊人的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甚至更多时,罪犯将会接受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限期
徒刑,同时也需要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对于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案件,我们会依法对单位下达罚金制裁,并对该单位的
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相关
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深入追究。《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