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读者,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赔偿范围问题,法律明文规定仅限于由
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这其中包含了对受害者的物质
损害赔偿以及对
受害人身躯的损害赔偿,然而并不涵盖对于受害方的精神伤害所引起的精神赔偿。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
刑事审判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
被害人因为凶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上的实际损失时,他们有权利向法官要求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被害人不幸离世或者失去了
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那么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都能够代替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最后,当涉及到国家财物或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时,作为维护
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检察院,同样拥有权力在
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提出附带民事
诉讼请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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