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能构成所谓的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其实是经由法院审判后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以及相关
犯罪行为、审判程序详细记录、最终裁决结果等汇总成的档案资料。
然而,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临时性的拘禁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现行
违法者或者明确定义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实施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处罚。
正因为如此,它并不具备案底的性质。
此处应注意,只有经过刑事诉讼且被判定有罪的人才可能会存入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