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确实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限制:
首先是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与监督。
其次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或县级行政单位区域,也不能进行迁移登记。
再次则是必须每月向考察机关报告自身的活动概况,因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详细的报告表格。
最后便是要严格遵守考察机关对会见访客方面所定立的规定,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明确阐述了
缓刑犯应当遵循的条款:
首要条件是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悉心听取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点是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身的行动轨迹,第三点是严格按照考察机关定出的规则维持社会
公共秩序,第四点即须获示考察机关的批准方能改变本人现有的居住位置或迁徙他地。《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