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不仅可以
办理离婚手续,而且适用的途径为
诉讼离婚模式。
然而,因为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他们普遍被视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按照相关
法规,若在婚姻生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突然罹患精神疾病且长久无法治愈,而另一方坚持要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经过合理的调解程序后,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