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共同侵权行为,系指多人联合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结果产生之行为。
欲使共同
侵权行为得以成立,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素:
首先,参与主体为复数。
即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作出侵权行为,其中可能包含自然人和
法人等不同类型的主体。
其次,各
行为人需共同从事侵权行为。
再次,该侵权行为应与其所致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联性。
最后也是必要条件,则是
受害人必须实际遭受损害。
在二人以上共谋实施侵权行为,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位行为人均需对此负有连带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